支持聘请法律顾问服务资助项目操作规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力争把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根据《南山区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努力实现2020年目标的若干措施》,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政策内容
促进辖区律师事务所与企业之间的法律服务供需对接,助力辖区企业抵御疫情风险,合法复产复工。
二、政府资助方式
本项政府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政府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对与辖区律师事务所在2020年1-7月期间签订“法律顾问合同(限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的辖区“四上”企业,按照实际支付的合同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的补贴;对与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在2020年1-7月期间签订“法律顾问合同(限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的辖区非“四上”企业,按照实际支付的合同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贴。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四上”企业名单以区统计局提供名单为准;
2、申报企业应是与辖区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辖区律师事务所名单以区司法局提供名单为准;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不含非“四上”企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不含非“四上”企业)、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备齐资料,通过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业服务中心窗口;
(二)区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单位申请,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资金主管部门;
(三)资金主管部门进行核准(需要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四)区司法、区统计部门核查有关信息;
(五)资金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资助计划;
(六)区财政部门、区统计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分别对企业的地方财力贡献、在地统计开展情况和注册情况等进行核查;
(七)拟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八)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九)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十)资金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所需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登录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填写,待审核通过后从系统打印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网上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彩色扫描上传;纸质材料要求: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网上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彩色扫描上传;纸质材料要求: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由税务部门开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网上提交资料要求:扫描上传税务申报系统下载的电子版;纸质材料要求:税务申报系统下载电子版打印并加盖公章);
(五)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网上提交资料要求:扫描上传;纸质材料要求: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银行转账凭证及对应发票(网上提交资料要求:扫描上传;纸质材料要求: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说明材料。
接到递交纸质材料通知后,将上述材料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一式一份,并按材料清单顺序装订,非空白页(不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加盖骑缝章提交。
七、时限要求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安排1-2次集中受理企业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其他事项
申请本项目资助的企业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与相关单位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附则
本规程由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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