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申报指南
为扶持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科[2012]177号)和《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深经贸信息中小字[2012]91号)的有关规定,自3月21日起,我署开始受理2016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以下简称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的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资助的对象
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行参加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民营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类企业。
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的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是指在国内组织举办,并已列入《2015年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备案展会目录》的展会。
二、政府资助的范围与标准
资助范围:已完成参展信息备案的参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展位费。
资助标准:根据2017年度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金规模总量和总体申报情况确定统一的资助比例,政府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50%,且每家企业本年度所获得的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三、资助的条件
(一)企业申请资助的展会项目须在 2016年1月8日至2月5日期间,完成2016年度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的参展信息备案工作。
(二)企业已备案展会的实际展位费累计不低于3万元。
(三)企业近两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和知识产权等方面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所需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内填写生成打印,格式见附件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已办理“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企业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参展情况明细表及所附申请材料清单(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内填写生成打印);
(四)实际发生展位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包括发票、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凭证、银行对帐单(需盖银行业务公章)等;
(五)与组展方签订租用展位的合同复印件;
(六)展会会刊参展商名录复印件(提供申报企业所在页面,要求页码清晰);
(七)参展现场照片(要求4R或4D彩印冲洗,照片清晰,必须能体现出整个展位全貌及参展公司名称或企业标识等);
(八)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附件3);
(九)国家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平台数据填报负责人联系方式回执。
五、相关工作安排
(一)中介机构专项审计
预计将在5月份开展本项目资金的专项审计。形式审查通过的申报企业须按我署网站发布的开展专项审计工作通知要求,携带有关材料到我署接受中介机构专项审计。
(二)公示
申报审核通过的企业,将会在我署网站进行公示,预计公示时间在8月份。
(三)办理资金拨付工作
预计在9月份进行,列入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的企业,将按我署公布的有关办理资金拨付通知要求办理拨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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